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1365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5号院博越写字楼622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09号科汇大厦B座四层4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裁被申请人***,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裁被申请人**,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
仲裁被申请人董睿,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
仲裁被申请人车立方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和园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领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9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领公司申请称:1.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仲裁裁决没有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该案仲裁阶段从立案到审判持续了1年的时间,智领公司多次向仲裁庭主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但仲裁庭仍然擅自作出判决,没有调查事实。2.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关键证据。瑞科公司隐瞒了****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一事实,*******的父亲,***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综上,智领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293号仲裁裁决。
瑞科公司答辩称:智领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智领公司陈述的先刑后民的问题,属于仲裁庭实体处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而且智领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仲裁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智领公司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2.智领公司所提到的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本案仲裁已进行了延期审理,其程序符合法定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瑞科公司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智领公司的申请。
***陈述称:同意瑞科公司的意见。
车立方实业(天津)有限公司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称:仲裁程序合法,仲裁结果正确,智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关于智领公司提出的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撤销裁决理由。
智领公司认为仲裁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没有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理,属于枉法裁判。经庭审询问,智领公司称并无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仅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仲裁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是否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进行仲裁审理,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畴,不属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智领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本案仲裁员存在故意歪曲和破坏法律适用进行枉法裁决情况下,仲裁员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故对智领公司的该项撤销裁决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智领公司主张的瑞科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裁决理由。
智领公司主张瑞科公司隐瞒了涉嫌刑事犯罪的***之父****瑞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属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经审查,智领公司称其已将瑞科公司隐瞒的证据向仲裁庭提交,故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已由智领公司依据举证责任向仲裁庭提交,则本案不存在由于瑞科公司隐瞒了上述证据导致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故对于智领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智领公司的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93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