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民辖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两湖大道东林外庐商铺1层1室。******
法定代表人:宋艳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58号尙北岚庭C-2001、2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请求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经审查,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8月3日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正龙数字语言实验室设备,设备金额共计620000元。合同约定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5个工作日内发货,到货地点为河北大学。2016年8月4日,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向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汇入货款620000元整,随后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提供了语言实验室设备。2016年8月,该设备安装完毕,但无法正常使用,现请求原审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合同书》2、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3、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4、由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接收货款一方为上诉人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书》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人民法院依到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为宜。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两湖大道东林外庐商铺1层1室。综上,原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