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5069号
原告: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艳梅。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其他法院裁定移送),原告保定市华宇电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与被告湖北正龙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且明确表示不交诉讼费,希望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邱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