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40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友谊路与庆南道交叉口清科园****。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2020年10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