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40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友谊路与庆南道交叉口清科园****。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2020年10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