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64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友谊路与庆南道交叉口清科园****。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2020年10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玉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