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428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玉田县,现住玉田县。
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与庆南道交叉口清科园312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