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45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与庆南道交叉口清科园312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志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