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453号

原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与庆南道交叉口清科园312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六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志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