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与被执行人吉林工业大学建筑维修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
被执行人:吉林工业大学建筑维修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与被执行人吉林工业大学建筑维修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9)吉0102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工业大学建筑维修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387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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