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

XX与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XX
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
上列当事人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2民特17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存款人民币55725元(含申请执行费7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  王冰
审判员  刘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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