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

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与吉林省女子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执恢13号
吉林工业大学建筑维修工程公司、吉林省女子监狱(原名吉林省女犯监狱):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工业大学建筑维修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女子监狱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长民初字第335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60606.00元,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经济损失(自199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10610.00元、保全费377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99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2001年11月22日以(1999)长执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确认未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29万元及利息。
2019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2019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3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院(1998)长民初字第335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剩余工程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执行请求。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19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1998)长民初字第33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结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长民初字第335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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