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

南关区东北宾馆酒店用品城佰盛厨房设备经销处、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02民初11719号
原告:南关区东北宾馆酒店用品城佰盛厨房设备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北宾馆酒店用品城负1层26号。
经营者姓名:郑开发,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枝,该经销处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吉林清直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石唯光,该维修队队长。
被告:吉林大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慧,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关区东北宾馆酒店用品城佰盛厨房设备经销处佰盛厨房设备经销处(以下简称佰盛经销处)与被告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以下简称南岭房屋维修队)、吉林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佰盛经销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枝和赵海燕、南岭房屋维修队的法定代表人石唯光、吉林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佰盛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岭房屋维修队立即给付佰盛经销处售饭台货款9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21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赔偿佰盛经销处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吉林大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南岭房屋维修队、吉林大学承担。事实与理由:吉林大学南岭校区清真食堂于2017年11月搬迁改造,该工程由维修队承包,其中一楼、二楼两组售饭台由经销处成品提供,时任清真食堂主任刘世新、时任吉林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饮食服务中心经理刘孝森均知悉该情况。南岭房屋维修队承诺收到工程款后给付经销处材料成本95,000元。经佰盛经销处多次催要未果。佰盛经销处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南岭房屋维修队辩称,涉案工程南岭房屋维修队是9月份中标,南岭房屋维修队进场时工地售饭台已经安装完毕,维修队与甲方吉林大学后勤集团施工过程中施工量有变更,承诺施工结束后结算。工程交付后,佰盛经销处郑国枝到南岭房屋维修队办公室来过两次要钱。吉林大学已经将正常工程量的钱与南岭房屋维修队结算完毕,但未将工程增量的钱和工程变更的钱与南岭房屋维修队结算,如果吉林大学给南岭房屋维修队钱,南岭房屋维修队就把钱给佰盛经销处。后期南岭房屋维修队法定代表人石唯光退休了。回族食堂和二食堂工程是佰盛经销处施工的,佰盛经销处施工的两个售饭台都是回族食堂的。改造后六食堂取消,搬迁到回族食堂。佰盛经销处施工金额是9万余元。当时是谁找的南岭房屋维修队说这两个售饭台由佰盛经销处施工,但这两个售饭台的钱是由南岭房屋维修队付给佰盛经销处。
吉林大学辩称,食堂4、5、6所签署的项目改造施工合同及招标、中标单位均非石唯光担任法人的南岭房屋维修队,且改造项目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给长春建工集团,南岭房屋维修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其作为独立法人及饭台采购合同主体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应由吉林大学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吉林大学不应对佰盛经销处与南岭房屋维修队之间的债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南岭房屋维修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庭审中,南岭房屋维修队石唯光自认其于2017年11月承包了吉林大学南岭校区清真食堂搬迁改造工程,改造后六食堂取消,搬迁到回族食堂,其中回族食堂和二食堂工程是南岭房屋维修队施工的。佰盛经销处施工的两个售饭台都是回族食堂的,其中一楼、二楼两组售饭台由佰盛经销处提供。工程交付后,佰盛经销处郑国枝到维修队办公室索要货款95,000元。南岭房屋维修队石唯光称吉林大学已经将正常工程量的工程款与其结算完毕,但因施工过程中施工量存在变更,吉林大学未将工程增量款和工程变更款与南岭房屋维修队进行结算,并认可待上述款项结算完毕后,由南岭房屋维修队给付佰盛经销处售饭台货款95,000元。
另查,2021年1月7日手机通话录音显示,经销处的业务经理郑国枝向维修队索要售饭台货款95,000元。内容为:
……郑国枝:我是郑国枝。我17年给你吉林大学南岭校区回族餐厅干的那个十多万块钱的售饭台嘛
石唯光:啊啊啊
郑国枝:咱们当时谈的,你给我9万5千块钱,那你看看,今年是2020年了,3年了你一点钱不给我
石唯光:一共多少钱一共啊
郑国枝:当时你招标是12万多,我当时说管理费、发票、税我都交一下,你再给我9万5千块钱就完事儿了,你看你现在一分钱都没给我
石唯光:啊
郑国枝:那你看看咋整?马大方也给你打好几次电话了,我们干这点儿活太不容易了,成本价十三、四万块钱,让我赔几万块钱。你答应给我9万5千块钱,你说已经三年了,17年到2020年,一分钱都不给我……。
本院认为:佰盛经销处与南岭房屋维修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南岭房屋维修队法定代表人石唯光在庭审中承认对佰盛经销处欠款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因吉林大学此次食堂改造由该南岭房屋维修队完成内部装修,尚欠部分加项改造工程款未结,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欠佰盛经销处货款无法结清,逾期给付货款,构成违约,故佰盛经销处请求南岭房屋维修队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应予支持。佰盛经销处没有证据证明与吉林大学存在饭台买卖合同关系,南岭房屋维修队系独立法人单位,佰盛经销处请求吉林大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南关区东北宾馆酒店用品城佰盛厨房设备经销处售饭台货款9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南关区东北宾馆酒店用品城佰盛厨房设备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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