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

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工业园区创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维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光,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南岭房屋维修队、***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3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董 强
审判员  郭鹏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