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执1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筑村,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37-39号民盛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7223K。
法定代表人:张文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庆,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042535.37元及迟延履行金。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6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文才
审判员 黄伟兵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