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37-39民盛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7223K。
法定代表人:张文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平和县小溪镇滨江新都汇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87522341M。
法定代表人:陈春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12042535.37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6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文才
审判员 黄伟兵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