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中华街道镇海路37-39民盛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谢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林燕滨,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1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上诉人原审提供的证据来看,2012年11月13日至2022年9月24日之间,被上诉人与案外多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被上诉人仅是主张自己系龙腾天下城安置区及龙腾天下城C区的预算员,并未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处于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案不适用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2.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同时,上诉人与***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对其主张也未提供有利证据,故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因此,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没有管辖权,本案应该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根据被上诉人原审中的诉求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从事了龙腾天下城项目的预决算工作。因龙腾天下项目位于平度市,故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