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康浩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商丘市康浩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554号
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商柘路路河南1.5公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726940804。
法定代表人:崔美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孝思,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豫1403民初55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