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康浩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商丘市康浩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8971号
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商柘路路河**.5公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726940804(1-1)。
法定代表人崔美英,经理。
被告河南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杞县彭庄**路**与经**路**。企业机构代码:914102213493737901。
法定代表人赵茂盛,经理。
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河南茂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