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康浩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商丘市某某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睢县潮庄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商柘路路河南1.5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崔美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睢县潮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潮庄镇人民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洋,职务镇长
本院在执行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睢县潮庄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潮庄镇人民政府尚欠**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58030元。定于2022年7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10000元;2022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20000元;下余28030元于2023年1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422执9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聂 松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