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康浩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商丘市某某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商柘路路河南1.5公里路西,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726940804。
被执行人:***,男,1980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执行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4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欠款6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0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8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2020年8月5日、8月14日、9月7日、10月22日四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000元。
2、2020年8月19日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3、2020年8月18日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收入情况,无缴纳公积金登记。
三、2020年8月21日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五、通过法院内网关联案件查询发现以***作为被执行人的在省内无关联案件,以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在省内有2个关联案件(有1个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有一个正在执行中)。
六、2020年11月10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4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青田
审判员  田 蕾
审判员  陈金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萧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