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康浩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商丘市某某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403民初5776号
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商柘路路河南**.5公里路西。机构代码证07269408-0。
法定代表人崔美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海,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宁陵县。
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按照其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查无此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规定的条件,本案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所诉被告**身份信息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