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4民初3048号
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商柘路路河南1.5公里路西,与确认地址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726940804。
法定代表人:崔美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
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院审查后,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8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丘市**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