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

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5024号
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9163918F。
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魏相松,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杨梅,女,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往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杨付帅,男,199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褚明星,女,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湖北丰帆创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NRD76。
法定代表人:杨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2324255D。
法定代表人:杨付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相松、杨梅、杨付帅、褚明星、湖北丰帆创盛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梅、杨付帅、褚明星、湖北丰帆创盛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梅、杨付帅、褚明星、湖北丰帆创盛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