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6735号
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告:***,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
被告:海南定安凯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坡村排埇坡。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定安凯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