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

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6735号 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被告:***,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 被告:海南定安凯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坡村排埇坡。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定安凯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