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

***、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04民初1366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08号院18号楼2**20号。 法定代表人:**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中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