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6963号
原告:古浪旺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暖泉镇暖泉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徐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严万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威盛德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州区高坝镇同益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明全,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北龙口大沙坪高速路出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总经理。
被告: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区关林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旺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盛德源汽贸有限公司、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甘肃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以原告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古浪旺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古浪旺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古浪旺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唐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懿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