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江河船业有限公司

淅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封江河船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1323行审204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淅川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魏晓,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开封江河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金明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淅)***(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淅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淅)***(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开封江河船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豫1323行初8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豫13行终7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淅)***(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已被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所确认,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淅)***(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