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必科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8号田厦金牛广场A座31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宗卫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220室。
法定代表人纪丽萍。
被执行人纪丽萍,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缪杰,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张志峰,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509号9幢101-21室。
法定代表人纪丽萍。
申请人深圳市必科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有限公司、纪丽萍、缪杰、张志峰、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8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市必科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有限公司、纪丽萍、缪杰、张志峰、上海金达坂宏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必科信实业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916,587元及利息,另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1,565.87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纪丽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220.84元,已收缴为本案执行费。另外,查封了被执行人缪杰名下位于上海市XX路XX号XX区XX号的房地产(与他人共有)。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代管款处理通知、上海市不动登记簿、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谈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建清
审判员 龚斯峰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晶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