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尚达广告有限公司与南京天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尚达广告有限公司与南京天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1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尚达广告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天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济南尚达广告有限公司诉南京天昊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