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久百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德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25号
申请人:重庆久百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水星科技大厦**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44CQXB。
法定代表人:周福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兴隆路**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6151637F。
法定代表人:万先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大道**明兴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7502075K。
法定代表人:关祖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久百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771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久百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431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久百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久百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久百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