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6526号

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6号南峰中心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谭炜樑,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晶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83267号关于第140214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卓 锐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刘义军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伟

书 记 员 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