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6526号
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南峰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炜樑,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v>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晶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83267号关于第140214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卓 锐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刘义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伟
书记员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