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终1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
负责人:何晓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审被告:许秋平,男,汉族,1994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审被告: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6号南峰中心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谭炜樑。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许秋平、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6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2日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吴国鹏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卢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