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6525号
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城区鸿福路**号**峰中心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谭炜樑,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住所地**京市**城区茶马**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丽颖,**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74094号关于第140214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广东***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卓 锐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刘义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伟
书记员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