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燕集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2547号
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福瑞小区3#2单元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075194XQ。
法定代表人:杨冬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丹,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远燕集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淝南镇燕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321MJA8090262。
法定代表人:董怀胜。
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燕集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