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4841号之一
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福瑞小区3#2**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075194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城西粮库,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荆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3438065X。
法定代表人:**,该粮库主任。
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城西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