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财保121号
申请人: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福瑞小区3#2**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怀远县城西粮库,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芡乡荆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3438065X。
法定代表人:**,该粮库主任。
申请人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城西粮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的存款160万元(账号:1229××××0156),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6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城西粮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的存款160万元(账号:1229××××0156),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