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5民初625号
原告: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69279998C。
法定代表人:洪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通过庭外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8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