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2925号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江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869249。
法定代表人:文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果,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69279998C。
法定代表人:洪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和泰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7元,由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巧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