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执异14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18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与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称,其于2012年8月15日购买了美信滨州世贸中心海公馆2号楼1**1001室房产,并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房款。上述房产,法院以(2022)鲁16执383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为此特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执行。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收款收据二份,共计款815228元。滨州和润物业公司的入住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实际购买了涉案房产、入住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查明,兴厦公司与美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0)鲁1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一、美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兴厦公司支付工程款40346167.37元;二、兴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美信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修复费用1990598.66元;三、兴厦公司在工程款38355568.71元范围内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兴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美信公司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1612564.46元;五、兴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美信公司交付其施工部分的竣工验收所需全部施工资料;六、***定费4050000元,由美信公司负担2025000元,兴厦公司负担2025000元。美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终4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8月12日,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16执383号,同年12月29日裁定查封了涉案房产。 另查明,2012年8月15日,***与美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美信公司的涉案房产,总价值为815228元。***分二次付清全部购房款(2012年8月14日付款415228元;2012年10月26日付款400000元)后,美信公司向其交付了房屋,***对涉案房产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对涉案房产的权利主张,能否阻却对本院涉案房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与美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次付清房款并实际入住,未能办理过户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述购房行为均发生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产之前,故***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物权期待权。***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美信公司名下美信滨州世贸中心海公馆2号楼1**1001室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