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04民初69号
原告:**,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622798,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武安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第三人:**,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颜从年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