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04民初69号 原告:**,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622798,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武安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第三人:**,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颜从年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