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蓝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蓝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121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蓝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蓝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铁
审判员***
审判员田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