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818号
申请人:湖南锐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锐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锐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02024元银行账户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湖南锐智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202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30元,由湖南锐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