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6民初529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的良,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城关镇西正街28号(城关镇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汝城县,现在郴州监狱服刑。 被告:***,男,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汝城县,现在湘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 莹 书 记 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