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382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林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凌源市富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富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并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250元,律师费20,000元,执行费12,40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司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