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2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住吉林高新**。
被执行人:**,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吉0202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1108368.9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告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到期义务;
2、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和证券记录,无财付通、支付宝存款,无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其邮寄限制消费令。
4、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4辆汽车车籍。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生
审判员 丁 勇
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