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2民初913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世纪路1号楼1-2层5号、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张赫,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高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