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913号
(2021)吉0202执保84号
申请人:***,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赫,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
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淑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