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2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省**市船营区解放中路**(青岛街北大街**)。
负责人:于刚,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住所地**省**市丰满区世纪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省**市船营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阳
审判员 谷娟
审判员 苏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