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某某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2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省**市船营区解放中路**(青岛街北大街**)。

负责人:于刚,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住所地**省**市丰满区世纪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省**市船营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阳

审判员  谷娟

审判员  苏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