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1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谚妮,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晗,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世纪路1号楼1-2层5、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张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初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宋雨洛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岳 航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蕊
书 记 员 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