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百意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安居易(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合百意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33341

原告:安居易(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92PB0K

法定代表人:毛寒松,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方,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合百意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南孙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5615709

法定代表人:王艳冰,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居易(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合百意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居易(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金额为3 458 072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3 458 072元,保单号为PZDM201811020000000619)作为担保。

经审查,原告安居易(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告上述金额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北京合百意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三百四十五万八千零七十二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飞虎

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倩